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福州市总部企业扶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细则》主要对总部企业的分类、认定条件、扶持政策、申报和奖励兑现程序、复核机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共5章14条。
一、总部企业的分类
《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销售、运营、研发等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在福州市注册成立,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商品)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在福州市注册成立,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等2项及以上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在福州市注册成立,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和现有总部企业的界定
按照总部企业注册时间来界定新引进和现有总部企业,给予新引进总部企业一定的培育期。即:对在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2015年以前在我市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现有总部企业。
本省原有企业在全省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
(二)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同时符合《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可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认定:
(1)分行业认定,税收标准从现代农业总部企业的200万元至制造业、建筑业3000万元不等。其中,建筑业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还必须连续两年在3000万元以上。
(2)对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台湾百大企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指一级子公司)的,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2、在同时符合《细则》第三条(一)、(二)、(四)点的基础上,且是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台湾百大企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3、 “行业类型”,是指按照主营业务及统计局划分行业填写,企业必须向市统计局依法依规报送企业情况统计资料。
4、“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或绝对控股的一级子公司。
5、“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中的企业是指必须有正常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本市外不少于2个”,是指在福州市五区七县之外不少于2个。
6、“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是指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不包括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同时由企业在福州市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两税可一并计入。其中2017年前的纳税额可含营业税,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合计。
(三)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必须是在符合“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相应的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扶持奖励
从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规费减免、人才激励等五个方面给予扶持。所有扶持政策的享受对象仅是被认定的总部企业本身,下属分支机构不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一)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可享受开办补助,按照实收资本2%至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地方税收贡献额”,是指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其中2017年前的可含营业税)。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经营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按照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部分”是指本年度与基数年度比(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认定年度或上次享受经营贡献奖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最高者)。
(三)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含其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实际人均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新购建或新租赁”部分以认定日期起界定。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四)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不安排民办学校;申请县(市)区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协调)。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按照属地原则,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参加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细则见《关于印发<福州市综合性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10号)。
3.职能型总部企业在个税奖励,子女入学方面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执行。
4.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企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属于高管。
四、申报和奖励兑现程序
(一)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开展总部企业申报和审核认定工作。从公布之日起,企业即可向属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综合型总部申报认定流程:
2、职能型总部申报认定流程:
(二)奖励兑现程序
1、综合型总部奖励兑现流程:
2、职能型总部奖励兑现流程:
五、履约保障。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市总部办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总部办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办。
六、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由市总部办委托第三方开展复核工作。
七、附则
(一)《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准。但申请认定2016年总部企业的可按就低原则予以认定,按就高原则享受扶持待遇。
(二)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细则》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三)《细则》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如超过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四)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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