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价成审[2016]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我分局对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一、 成本监审项目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二、经营者基本情况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成于1954年,1956年正式建设投产,1960年7月更名为福州市自来水公司,1996年4月升格为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2009年1月,根据福州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经改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属国家大型二类企业,主营自来水生产、销售及自来水管网维护等。公司现有西区、北区、东南区、义序、城门、东区等六座水厂,鼓台、晋安、仓山三所营销分公司,以及管线管理所、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稽查大队、水质监测站、客户服务中心、鼓岭供水分公司等基层单位。截止2015年底,企业资产总额约为35.16亿元,正式职工1255人。
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 142万立方米(不含新建飞凤山水厂产能),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 110.24万立方米,现有6个供水厂,拥有DN75㎜以上供水管网2043.56公里。
公司报表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供水总量分别为38622.12万立方米、39306.84万立方米、40236.66万立方米,年售水总量分别为22822.82万立方米、24005.75万立方米、25334.71万立方米。公司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1132.03万元、44275.27万元、47604.13万元,主营业务净利润分别为-7786.3万元、-5300.30万元、-5502.47万元。
三、成本监审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2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4号令);
(四)《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六)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其它有关规定。
四、成本监审程序
(一)制定《福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方案》和《福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方案》,并按方案逐步实施。
(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三)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由市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分局工作人员以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
(四)对报送的2013年至2015年度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的其它资料。
(五)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流程、设施建设、设备利用及资产构成等情况。
(六)查阅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对。
(七)对成本费用数据进行归集、审核、调整和核算,计算供水定价成本。
(八)书面告知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向经营者反馈成本监审情况。
(九)提交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五、成本监审过程公开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的有关规定,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定价成本监审全过程,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六、三年成本费用审核
(一)成本构成
城市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二)成本核定及核增核减理由
按照定价成本监审核算的有关规定,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出具的《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公司三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部分原始凭证、票据为基础,在核算中,对部分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核增核减。经监审,核定的成本费用数据如下:
1、制水成本
2013年、2014年、2015年制水成本申报数分别为17630.30万元、18152.57万元、19271.66万元,核定数分别为17628.73万元、18152.38万元、19271.66万元,分别核减1.58万元、0.19万元、0万元。其中:
(1)原水费。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1771.16万元、1804.35万元、1910.40万元;
(2)原材料费。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901.82万元、910.30万元、885.04万元 ;
(3)动力费。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5725.42万元、5673.68万元、5719.37万元;
(4)修理费。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313.97万元、261.36万元、249.88万元;
(5)职工薪酬。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3730.98万元、3822.15万元、3858.85万元;
(6)固定资产折旧。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4494.14万元、4970.28万元、5889.56万元。
核增核减理由:经审核原水费、职工薪酬、原材料费、动力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核减其他制水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用,2013年、2014年分别核减1.58万元、0.19万元。
2、输配成本
2013年、2014年、2015年输配成本申报数分别为17637.94万元、16492.48万元、17796.48万元,核定数总额分别为17634.16万元、16491.69万元、17795.36万元,分别核减3.77万元、0.79万元、1.12万元。其中:
(1)职工薪酬。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997.49万元、1571.72万元、1722.28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5001.50万元、5430.93万元、5689.76万元;
(3)动力费。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6.88万元、6.43万元、6.10万元;
(4)修理费。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968.14万元、1130.25万元、1325.25万元;
(5)二次供水维护成本。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10460.77万元、7906.39万元、8540.18万元。
核增核减理由:经审核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二次供水维护等成本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核减业务招待费用,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核减0.19万元、0.51万元、1.08万元;部分二次供水维护成本,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核减3.58万元、0.27万元、0.04万元。
3、期间费用
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间费用申报数分别为13650.09万元、14930.53万元、16038.46万元,核定数13338.72万元、 14635.28万元、15739.49万元,分别核减311.37万元、295.24万元、298.97万元。其中:
(1)管理费用。2013-2015年申报数分别为6255.88万元、6046.47万元、6398.20万元,核定数分别为5945.13万元、5752.14万元、6099.28万元。分别核减310.75万元、294.33万元、298.92万元;
核增核减理由: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2013-2015年分别为52.88万元、10.59万元、12.26万元,按规定其中的60%计入定价成本,其余部分核减,同时核减应由其它业务承担的管理费用,2013-2015年共核减管理费用分别为310.75万元、294.33万元、298.92。
(2)销售费用。2013-2015年申报数分别为5431.75万元、5855.17万元、6767.65万元,核定数分别为5431.13万元、5854.25万元、6767.60万元,分别核减0.62万元、0.92万元、0.05万元;
核增核减理由: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5420元、22952元、1350元,按规定其中的60%计入定价成本,其余部分核减。
(3)财务费用。2013-2015年核定数分别为1962.46万元、3028.89万元、2872.61万元。
4、供水总成本
2013年、2014年、2015年供水总成本申报数分别为48918.33万元、49575.57万元、53106.60万元,核定数48601.61万元、 49279.35万元、52806.51万元,分别核减316.72万元、296.22万元、300.09万元。
5、单位售水成本
2013年、2014年、2015年每立方米单位售水成本申报数分别为2.143元、2.065元、2.096元,核定数1.535元、 1.529元、1.600元,分别核减0.609元、0.536元、0.496元。
核增核减理由:因核减产销差率,核定年供水总量提高,影响单位售水成本下降。2013年、2014年、2015年企业实际产销差率分别为40.91%、38.93%、37.04%。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网现状核定2013年、2014年、2015年产销差率为18%。由此用于核算定价成本的核定年供水总量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核增8847.32万立方米、8225.86万立方米、7659.35万立方米,核定年供水总量的提高使单位售水成本下降。
七、已投入使用未结转项目新增成本
已投入使用未结转项目新增单位成本申报数0.339元/立方米,审核数0.241元/立方米,核减0.098元/立方米。 其中:
(一)2015年新建飞凤山水厂,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5万立方米。已投入使用未结转成本的飞凤山水厂总投资额(概算)153380.23万元(榕发改审批〔2014〕257号),由于其中征地及拆迁费用由政府出资,计入定价成本的总投资额78937.77万元,核减74442.47万元。预计新增成本申报数9614.13万元,审核数7279.62万元,核减2334.51万元,其中折旧费用、财务费用分别核减1479.89万元、918.18万元。预计单位新增成本申报数0.291元/立方米,审核数0.221元/立方米,核减0.071元/立方米。
(二)2015年已投入使用的东南区水厂深度处理工程项目预计新增固定资产6508.48万元(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福建联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预计新增成本申报数1563.49万元,审核数671.09万元,核减892.39万元,主要原因为部分原材料、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运行成本已计入2015年定价成本。预计单位新增成本申报数0.047元/立方米,审核数0.02元/立方米,核减0.027元/立方米。
已投入使用未结转成本的飞凤山水厂、东南区水厂深度处理工程新增成本未最终结算结转成本,本报告仅依据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福建联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审报告、相关可研报告等资料对其供水预计成本进行计算,属于预测成本,存在不确定因素。
八、监审结论
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审核,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供水定价(不含税,下同)总成本分别为48601.61万元、49279.35万元、52806.51万元,单位供水成本分别为1.535元/立方米、1.529元/立方米、1.60元/立方米。
已投入使用未结转项目预测新增成本0.241元/立方米。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成本核算资料,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该单位负责。
(二)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监审单位不承担责任。
福州市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分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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