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1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部署落实。
有关落实情况和降价减负具体成效请于2020年11月10日前报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和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科)。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12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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