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有关规定,我委对《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榕发改投资〔2015〕30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较2015年的《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标题由《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修订为《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二)正文第十五条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修订为“自2024年7月1日起,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
(三)新增:“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发改投资〔2015〕30号)同步废止”。
三、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发改投资〔2015〕30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处:0591-8335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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