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7-11 15:44

  一、背景依据

  201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重要文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阶段任务和目标,推行区域评估。

  为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环境,深化落实我市区域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有关规定,我委对《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榕发改审批〔2021〕97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较2021年的《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标题由《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修订为《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二)新增:“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发改审批〔2021〕97号)同步废止”。

  三、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处:0591-83356915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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