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发改委联合市财政局印发《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榕委发〔2019〕8号)精神,并参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5号)的奖励办法,市发改委与财政局联合出台该《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通过资金配套激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布局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提升福州市对高端科技资源的吸引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主要内容
奖励针对新获批的三类研发平台,实行分级配套支持,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级平台:对于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市级配套奖励资金。
2.省部共建平台:对新获批的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 (实验室) ,给予70万市级配套奖励资金。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对新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70万市级配套奖励资金。
三、其他事项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创新与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0591-8732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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