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政策背景
为保障我市城镇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精神和“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联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调整我市主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福清、闽侯同属海西一期供气管网,按照同网同价的原则可参照执行。鼓励大工业用户自主选择气源供应,通过协商确定气源价格,不纳入气价联动机制范围。
(二)明确联动公式
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包括但不限于中海油的海西一期GSC合同内气源、合同外增量气源、中石油西三线气源、LNG现货气源等)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采购价格联动调整。调整期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中海油的海西一期印尼合同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其价格联动仍按榕发改价格[2016]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设置调整周期和启动条件
为及时反映上游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为减少上游天然气价格频繁变动对终端用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设立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即周期内综合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
(四)设置差额处理条款
综合采购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五)设置价格平稳条款
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在价格调整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三、相关措施
(一)控制采购成本。城燃企业应合理安排气源采购,建立LNG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以降低综合购气价格。
(二)严格价格公示。城燃企业要规范行业行为,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提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价格处 0591-8762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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