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子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0-12-10    字体显示:

  日前,我委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20]124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受疫情影响,今年客运航空发展遭受重创,但跨境电商发展迅猛,货运航空发展需求旺盛,且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支持货运航空发展。为把握货运航空发展“黄金窗口期”,推动我市货运航空加快发展,我委牵头对现有政策《关于支持民用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9]10号)有关货运条款进行修改,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含洲际货运航班、亚洲货运航班、内地及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班、货运代理、其他事项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 洲际货运航班

  《意见》对洲际航线的奖励采用“航班奖励+货量奖励”的组合方式,对开通福州直达洲际空白航点的货运定期航班,按照机型及飞行小时给予三年的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第一年,大机型往返飞行时间20小时(含)以内的,给予2.3万元/飞行小时航班奖励,超过20小时部分给予1.5万元/飞行小时奖励。第二、三年航班奖励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同时,按照舱单给予进出港货物货量奖励4元/公斤。

  中机型按照大机型航班奖励标准的70%执行。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及非空白航点航班的航班奖励按定期航班标准的70%执行,货量奖励按4元/公斤执行。“客改货”航班视为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根据民航局批文进行认定,“客改货”、临时包机等不定期货运航线,不区分是否空白航点。货运空白航点航线认定仅适用于全货机执飞的定期航线,且不受客运航线影响。飞行时间计算以民航局批文或电报为准,如有技术经停点(去程和返程航班技术经停点可不相同)在民航局航班计划批复中应有明确标注。往返航班总飞行小时的计算不含技术经停点的轮档时间,计算方式为:总飞行小时=福州机场往返技术经停点飞行时长(该项时长以民航空管局批复的福州机场起飞时刻至技术经停点机场落地时刻+技术经停点机场返程起飞时刻至福州机场落地时刻为准)+技术经停点往返洲际第一目的地机场飞行时长(该项时长由执飞航空公司提供飞行计划或飞行日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部分 亚洲货运航班

  《意见》将亚洲货运航班补贴期限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并新增货量奖励,即第一年航班奖励6万元/班,第二、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同时,按照舱单给予进出港货物货量奖励2元/公斤。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的航班奖励按定期航班标准的70%执行,货量奖励按2元/公斤执行。

  第三部分 内地及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班

  《意见》将内地及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班的补贴标准从3万元/班提高至4万元/班,并将补贴期限从两年延长至三年,第二、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

  第四部分 货运代理

  腹舱载货占福州机场货邮吞吐量的90%,为提高福州机场货邮吞吐量水平,《意见》给予货运代理企业年度腹舱载货增量奖励1元/公斤,以2016年以来年度货运量最大值作为基数计算增量。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补贴资金总额以当年福州机场客运腹舱载货量同比2016年以来货邮总量最大值计算增量数,按每公斤1元的奖励标准进行核算,货代企业根据其当年货邮增量占所有货代企业货邮总增量的比重享受奖励资金。计算方式为:货代企业享受的奖励金额=福州机场腹舱总增量×每公斤1元×该货代企业腹舱增量/所有货代企业腹舱总增量。

  同时,为鼓励货代企业将周边的货物吸引到福州进出港,提高福州的集货能力,《意见》给予新成立物流区域分拨配送中心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款从企业缴纳税款地方留成中分3年予以返还。经认定为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的,叠加享受我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明确大机型、中机型等名词的定义、奖励金申报和核拨程序以及政策有效期等事项。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