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4-2702-2009-0023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2009-08-26
- 标 题: 关于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无
- 发布日期:2009-08-26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闽价[2005]商321号),现将我市自来水价格、自来水价格计价方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式核定自来水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0-18吨/户.月(含18吨),价格为1.2元/吨;第二级水量核定为18-25吨/户.月(含25吨),价格为1.8元/吨;25吨/户.月以上为第三级水量,价格为2.4元/吨。
三、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10月,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加价20%。已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后的用户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用户用水定额,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另行公布。
五、加强资金管理。阶梯式计量水价中超过基础水价部分的加价收入、季节性加价收入、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你公司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资金补助。我局每年第一季度将对上年度该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六、根据省物价局要求,我市要在2010年前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并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城市供水价格(含基础水价和加价)统一按补偿合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届时如未按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城市供水价格亦按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的定价原则核定。
七、为切实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步伐,以创造条件尽快全面推行抄表到户。一户一表改造中,要采取措施,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降低改造费用水平。你公司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试点情况及下一步改造方案报送我局,我局将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定价原则核定改造费用并确定用户承担的具体费用水平以及你公司和加价专款的分担比例。
八、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2005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按《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计价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榕价商[2004]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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