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2-0200-2020-0015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0-06-03
  • 标    题: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信用〔2020〕19号
  • 发布日期: 2023-05-0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榕发改信用〔2020〕19号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3-05-05 16: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创新事前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现就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简化各项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流程,激发市场活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是指在本市区域内提请办理行政或公共服务等事项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主要范围

  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

  (三)主要类型

  1.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和信用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在行业管理中更好地应用信用承诺制度。

  2.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对列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事项(项目),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公布的可自行制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的,行政服务部门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

  3.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时,对应提交的材料有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在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后先行受理。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否则不予信用修复。

  三、主要内容

  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不同承诺类型,选择以下内容让承诺主体作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依法承担违诺责任,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四)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同意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社会披露信用信息。

  (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依法依规接受失信惩戒、主动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守法守信等。

  (八)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网站公示。若有违诺,将违诺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

  (九)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承诺清单。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职能和权责清单自行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部门网站公示,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二)规范格式标准。信用承诺书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上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各对口部门要主动对接并按标准全面实施信用承诺。

  (三)归集承诺数据。信用承诺文本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签字或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保存。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网上下载、现场提供等多种方式,确保承诺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同时应指导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承诺。信用承诺采用电子化归集,相关数据按照标准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目录,由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公示承诺信息。承诺信息公示与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同步进行。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信用网站及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信用承诺书、践行承诺情况。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五、主要应用

  (一)信用监管。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在各承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予减分或降等,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

  (二)服务通道。对违诺者,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三)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享受扶持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扶持或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六、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高新区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监管,规范会员行为。

  (二)各有关单位及时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于6月30日前上网公布并报市信用办备案。市大数据委要将信用承诺事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目录,制定数据电子化归集标准,并嵌入审批业务办理系统中,于6月30日前完成系统调试,为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做好技术支撑和指导工作。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结合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三)信用承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8月1日起,市信用办将对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承诺类别

适用对象

政策依据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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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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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部门名称即单位名称;2、事项名称即权力事项名称;3、事项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4、承诺类别即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信用修复型等;5、适用对象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6、政策依据主要是填写事项来源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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