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2-0200-2020-0015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0-08-24
  •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发改投资〔2020〕47号
  • 发布日期: 2023-05-0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意见
榕发改投资〔2020〕47号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3-05-05 16:03

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闽发改投资〔2020〕32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市作为民营经济强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疫情的冲击影响,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至关重要。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强化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我市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商场、百货、专业批发市场等承租国有房产后招商租赁给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大型企业,如有执行对经营户减免租政策的,可享受减免相应租金。承租国有房屋后经国有房屋出租方同意转租、分租他人经营的,要确保减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2.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可参照国有房产对实际经营户给予减免租金,除确有困难外的,原则上减免力度可按国有房产类经营性房产减免承租经营户租金的一半以上确定。鼓励自有产权业主参照国有或集体所有房产类经营性房产减免承租经营户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3.市级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市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4.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文旅局、房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有房产中心)

  (二)落实财税帮扶政策

  5.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转移支付和县区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因地制宜出台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创业担保贴息等政策,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6.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金服云”平台构建与“快服贷”常态化对接机制,实现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快速精准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

  8.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改进贷款增信管理,探索拓宽合格抵押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更多信用贷款。用好首期100亿元贷款规模的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10亿元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贸、商贸物流、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1年期优惠贷款支持,市财政在省财政予以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再予以适当补助。积极帮助对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纾困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金融机构申报省级正向激励奖励。

  9.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应延尽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四)确保租赁市场稳定

  10.在遵守市属国有资产租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房租。

  11.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引导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共同维护、稳定租赁关系。其中国有出租人减免租金按照我市出台的减免租金有关政策执行。

  12.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国资委、文旅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国有房产中心)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下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将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作为“六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贯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已出台的涉及帮扶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宣传和解读力度,拓展政策知晓度,并增强主动服务意识,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E福州等渠道提高申办便利度,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受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第一时间享受政策优惠措施。

  (三)细化任务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和政策,抓紧做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相关政策落地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指导,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问题要及时核实,依法合规进行协调解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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