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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查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福建省肝病科学研究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医大肝胆〔2019〕22号)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和《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榕节能办〔2018〕11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福建省肝病科学研究中心)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019-350104-84-01-012000)。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和新水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807.7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2748.83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费量117.71万立方米、年新水消费量41.79万立方米(不计入综合能耗)。项目总体用能指标计算方法符合有关标准,计算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结果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请仓山区发改和经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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