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福州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快速增长,推动福州民航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按照“夯实基础、引进基地、培育航线、引导产业”的思路进行研究,制定了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货运发展措施
货运部分从支持设立航空物流枢纽中心、鼓励设立货运航空公司、支持新增货运航线航班、支持航空相关企业发展四个方面予以扶持。主要内容:
1.降低引进航空物流枢纽中心门槛,加大补贴力度,补贴由原政策按税收留成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提高到按建安成本1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并给予三年运营补贴0.1元/公斤。
2.新增引进货运航空公司补贴条款,给予新成立的本土货运航空公司一次性补贴3000万元。
3.支持新增货运航线航班。一是对新开或加密境内及港澳台地区的全货机航线航班给予二年补贴,不超过4万元/班,取消逐年退坡机制,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二是对首开福州直达国际的全货机航线航班按照机型及飞行小时给予三年补贴。第一自然年内,亚洲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1万元/飞行小时执行,洲际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执行,逐年退坡10%。第二家及以上运营航司开通已有航线的,以该航线首家航司执行相应自然年度标准作为第一自然年标准补贴。2021年底前开通的航线均以2021年为第一自然年。亚洲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洲际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
4.给予国际航线货量补贴年度不超过7000万元,给予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客机腹舱货量补贴年度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客运发展措施
客运部分从支持新增和加密客运航线航班、支持客运基地航空公司发展、支持航空公司投放运力、支持引流航空客源四个方面予以扶持。主要内容:
1.重点航线补贴由原来的3条增加为9条,突出织密重点航线网络的重要性;新开亚洲空白航点定期航线补贴由原来的最高6万元提高到最高补贴15万元/班,体现完善航空运输网络的重要性;明确洲际客运航线补贴标准,避免“一事一议”的繁琐程序,激发航司在我市布局洲际航线网络的积极性。
2.提高引进基地航司补贴标准,设立基地航司的补贴由原来100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万元,突出引进基地航司的紧迫性。
3.重视发挥基地航司在打造航空枢纽中的主力军作用。给予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同时,具有福州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航司,在年吞吐量超过150万人次(含)或收入超过10亿元时,可享受我市现有综合型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4.新增航空客源引流措施,补齐机场交通不便短板。
(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20〕124号)同时废止。
2.以上补贴标准仅限于本措施有效期内。货运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3.本措施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按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总盘控制,各项补贴金额可在资金总盘内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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