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省里的行动方案进行研究细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聚焦当前企业纾困解难、稳定预期,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七部分、六十七条举措,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4.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费;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降费率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6.对符合规定的“特殊困难”煤电和供热企业,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二)加强调度保供稳价,畅通工业经济循环
7.落实(督促)各主力燃煤电厂企业保供主体责任,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
8.编制《福州市2022年有序用电方案》,适时启动电力需求响应,探索建立需求响应市场调节机制,加快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电需求。
9.有序推进可门等电厂升级改造,进一步降低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推动江阴等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开工,满足园区用热及区域电力需求。
10.严格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差别电价政策,对政策涉及的高耗能设备准确计量,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精准落地。
11.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持续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
1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
13.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协调钢材、水泥等重点企业对接重点工程项目。
14.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本地企业,给予设备购买单价(不含增值税)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
(三)鼓励提质增效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16.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 500 万元(含) 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0万元。
17.全市组织实施60个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力争全年建成投产项目10个以上;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
18.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2022年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相关奖补政策再给予奖励。
19.对2022年二季度(4月、5月、6月)累计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二季度累计用电量同比正增长的企业,二季度累计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对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从省级切块资金中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提升一个百亿级别,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2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
22.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2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力争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200家;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24. 对企业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研发经费预补助;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
25.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的配套奖励;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
26.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选省级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由省级财政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评“全球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最高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
27.对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省级按照实际到资额分别给予5‰、1%奖励,最高100万元。
2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200万元、70万元、70万元;国内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在福州市注册或在福州市以子公司形式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补助。
29.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实施“揭榜挂帅”,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10-20个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安排100-500万元的资金;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
30.抓好全市155个省级工业增长点项目,推进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筛选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项目,列入季度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
31.以央企、省企项目为招商对接重点,推进我市与央企、省企深化拓展战略合作关系。
32.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推动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
33.优化数据中心布局,积极发展面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边缘数据中心;支持5G行业虚拟专网在传统行业的建设应用;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对企业生产设备、核心业务、基础设施等“上云上平台”给予奖补;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
34.建设福州市算力资源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争取在福州建立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
35.根据省北斗综合应用示范工程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数字福州”发展现状,推动北斗在气象、交通、生态环境、农林、应急等领域应用。
36.积极争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打造面向主要产业集群的两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
37.深化“三品”专项行动,引导纺织鞋服、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和“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38.配合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争取家电等领域开展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
(五)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推动外贸稳定发展
39.贯彻落实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
40.充分利用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加强“一把手”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引进更多外资大项目好项目。
41.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推荐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42.争取并用好省级“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输船舶、巩固并新增国际航线;定期公布在福州港挂靠的国际集装箱航线名单。
43.对接面向口岸收费主体推广使用国家标准版“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收费线上公开、在线查询、直观比价。
44.加快推进福州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争取创建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新建高质量海外仓。
45.持续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承保模式,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推进融资增信业务,积极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融资模式。
(六)加强政策措施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6.引导在榕金融机构加快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投放,持续推动“纾困贷”“商贸贷”“外贸贷”“技改贷”“科技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
47.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48.年内推动成立3家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和全市担保公司降费奖补,力争2022年末政府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超过3.3倍,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
49.加大对“金服云”平台宣传推介,力争2022年平台新增注册企业用户5500户。
50.落实“电动福建”扶持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等产业发展,力争2022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万辆标准车,加快推动电动船舶项目建设;研究制定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区对公共充电桩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51.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REITs试点项目。
52.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53.推进产融合作,对牵头组织开展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的,从省级切块资金中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落实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鼓励工信系统的大企业或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平台,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从省级切块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年化融资金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强化资源要素支撑,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54.推行标准地出让,对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园区管委会加大储备力度,提前谋划一批成熟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做到“招商即供地”。
55.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改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56.鼓励园区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集中统一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
57.提升生态环境领域“一个窗口对外”工作,对福州市大型风光电基地、节能降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58.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全国、省级碳市场统一管理;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
59.推动工业(产业)园区职业技能提升中心建设;鼓励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行为。
60.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招聘活动;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重点企业引进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61.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组织企业参加我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
62.加大对大型企业拖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年报公示制度的监管力度;提高拖欠工程款的处置效率,健全协调处置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63.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推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互认应用,进而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动工程建设审批中介网上交易,加强中介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
64.依托“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持续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推广实施“政策云配”,实现“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的转变。
65.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事项清单,加快福州市营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及时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整改落实不足及短板。
66.健全完善“旬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分析研判预警,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置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67.建立市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机制,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下一步,各级各部门将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更好地推动《实施方案》早落地、早见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让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二)加强协调服务。做好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业发展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三)加强跟踪落实。进一步抓紧抓细抓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各项工作,定期跟踪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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