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办﹝2022﹞70号)(以下简称“新联动机制”),2017年3月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7﹞75号)(以下简称“旧联动机制”)同时废止。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新联动机制”相关内容和主要变化进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是指当物价出现明显上涨、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在向困难群众正常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等救助金的基础上,为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额外发放的临时补贴。
二、“新联动机制”与“旧联动机制”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1)增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
(2)将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由闽江学院、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三所学校扩大到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缩短发放时限
为了提高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时效性,将原先的“在指数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修改为“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按学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春节、中秋两节节日性价格临时补贴在节前发放到位。
(三)修订价格临时补贴测算方法
“旧联动机制”测算方法为:“当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超过10%时,启动联动机制,每人价格补贴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增加补贴10元。但每人每月补贴总金额以100元为限。”修订后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不变,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仍为50元,但取消了补贴上限,并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以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和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测算,将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修订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其它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不仅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今后补贴标准的常态化调整,而且也更贴合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初衷。
三、保障对象有哪些?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春节、中秋两节节日性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为: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下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是否发放。
四、什么情况下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一是福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二是福州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三是福州市CPI中的粮食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10%。
全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由福州市统一启动和中止。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各类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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