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19-09-09 15:55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后的我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为加强对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背景

  (一)适应现行定价目录的规范要求。《现行办法》是在2010版福建省定价目录基础上制定的,为与现行定价目录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现行办法》标题修改为《福建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贯彻落实8号令的客观要求。《现行办法》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制定的。为适应新时期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需要,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印发了修订后的8号令,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42号令相比较,8号令在成本监审定位、履行主体责任、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核定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修订《现行办法》势在必行。

  (三)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办法》是原省物价局2014年修订的,执行期已近5年。随着形势发生变化,《现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如景区成本核算的依据、景区年接待游客数的核定原则等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要求,需要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实施主体。根据8号令“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的规定,《办法》将组织实施成本监审的主体由“成本监审机构”修改为“定价机关”,以此明确景区门票成本监审主体责任。

  (二)新增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定义表述。《现行办法》未就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内涵作出解释,为准确定义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办法》根据8号令有关规定,明确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经营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时明确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三)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构成指标核定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8号令在职工薪酬、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指标的核定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办法》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中相关成本指标的核定主要参照8号令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明确优惠游客的定义及内涵。《办法》明确优惠游客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实施门票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群体,包括月(季、年)度门票游客、半票游客和免费游客等。

  四、框架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33条。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6条)主要说明《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7~13条)主要明确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并明确9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14~30条)主要明确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指标的核定原则;第四章附则(第31~33条)主要对《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的归属等作出规定。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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