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18-12-27 11:2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正当权益,日前,我委制定出台了《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8〕210 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12月30日起开始执行。 

  一、规范政策的背景 

  省今年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8]176号)规范了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同时规定闽价服[2018]176号执行后,闽价服[2008]259号文件同时废止。而我市现行规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是暂按闽价服[2008]259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有必要重新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规范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定价范围 

  新政策规定,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指我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企业股权转受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资产转受让及承包(租赁),以及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时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交易服务费。 

  (二)规范了服务内容 

  新政策规定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内容:1.寻找项目,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形式性审核,接受委托,修订信息披露及进场交易相关材料;2.草拟公告、《产权交易合同》和竞价文件,信息披露、寻找交易对象、登记意向方、协助尽职调查,组织竞价、组织撮合签约;3.监督资金结算和产权交割,办理产权交易凭证,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三)整合了收费项目,规范了收费标准。 

  新政策实现了“三费合一”,将原标准中的产权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信息发布费整合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一项,而新的收费标准只按原产权交易佣金收费标准执行,且对应的服务内容并不减少,实际上是降低了收费标准。新收费政策将有效减轻交易双方负担,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来源:发改委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