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企业落户福州,进一步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简称企业总部),结合福州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简称《四条措施》)。
一、扶持对象
适用本措施的企业总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总部的母公司必须为市域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2、企业总部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
①总部是指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将全企业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整体迁移到我市的企业总部;
②区域总部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成立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③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④运营、结算、销售、研发职能机构是指经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服务,且结算和税收在我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总部。
3、企业总部应为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我市新注册成立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1、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须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期限5年,从注册当年算起。
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年度纳税额按照入库期计算。
2、经营贡献奖励
①其当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②其当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③其当年度纳税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④其当年度纳税额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兑现金额为①②③④四部分之和。
⑤建筑业企业不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3、办公用房奖励
①在本市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②在本市租用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
③在本市新建总部大楼的,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之和。
④建筑业企业不享受购、租、建办公用房奖励。
⑤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4、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滨海新城等区域规划建设总部办公用地,积极吸引外地央企、大型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公开出让底价按综合成本价、基准地价、市场评估价三者择高确定。
(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为鼓励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支持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五)其他事项
1、以下类型企业不属于本措施所指的企业总部:①在福州市六区六县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企业;②本市现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成立同类性质的新企业;③以自然人身份注册成立的企业。
2、《四条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3、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可根据实际对我市经济拉动作用大的新引进企业总部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5、本措施中的“(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部分由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部分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部分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奖励兑现办法
1、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财政支持奖励的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次年一季度完成兑现。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涉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3、奖励兑现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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