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价电〔2017〕3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日前,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和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我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136号),部署全市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清理规范目的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出台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强、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 清理规范内容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是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为中心,主要针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同时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具体清理规范工作内容:
(一)最大限度放开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全部放开,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二)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深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各类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转嫁申请人或行政相对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三)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是督促落实国家金融领域各项收费政策。二是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运收费。三是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进出口环节收费优惠政策。四是清理规范检验检疫检测相关收费。五是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
(四)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一步督促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
(五)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直各有关部门对部门行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加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
(六)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年底前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方法步骤
一是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是时间安排上,6月15日前全面完成自查自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将自查自清意见,报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和民政局审查(此项工作已按时完成);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总结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将全部落实清理规范措施,报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和民政局;年底前,根据省物价局部署,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三是保障措施上,采取自上而下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积极服务企业降本增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3501000008
闽公网备案号:35010402351617
闽ICP备2024031138号
版权所有: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单位: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