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17-06-20 16:07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2016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国家和省里文件都强调了必须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结合等重要内容,我省实施意见提出了按有利于停车场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利于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原则,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2015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对停车服务收费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要求、新政策。2016年初,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提出了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加快停车设施建设,解决停车供需矛盾等政策措施。

我市现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1〕468号)。2016年8月,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服[2016]233号),废止了2011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6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福州市五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实行分区域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为贯彻国家和省市提出的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和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要求,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和收费标准。

 

二、与原停车收费政策的主要差别

1、缩小了定价范围定价范围由原来的8个停车类别缩减为4个类别,原来实行政府定价的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配建的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被实施强制措施扣押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和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不再列入定价范围。

2、由分类定价为主改为分区域定价为主。目前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主要按道路、医院、景区、公共等类别分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此次出台的停车收费主要按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推行分区域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3、道路停车收费由区分路段等级定价改为分区域定价。我市目前道路停车主要按路段的繁华程度和交通状况确定等级路段制定收费标准。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明确公布各路段等级,实际上具体路段的等级由收费单位自行确定,群众争议大。此次出台的道路停车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是根据区域繁华程度和交通状况,经过征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改为按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4、调整了部门停车收费标准。为了有利于停车场建设,缓解市区中心车位供求紧张和交通拥堵的情况,避免中心区停车位被长时间廉价占用,促进车辆快停快走,此次出台的停车收费政策提高了一、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

5、增设15分钟免费时间。除道路停车泊位、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和汽车南北站外,其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实行免费。

 

三、我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1、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2、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3) 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3、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4、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四、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有关部门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转由其他经营者进行经营的应实行什么价格管理方式

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不因其经营主体发生转移而改变价格管理方式,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对于停车跨越时段的如何计费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类区域1小时后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二类区域2小时后、三类区域3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在一个计费时间单位内,遇到停车时间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间段的,白天进场的车辆按白天的标准计费,夜间进场的车辆按夜间的标准计费。

 

六、哪些情形下停车实行免费

根据《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2)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3)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七、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管。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将实际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三是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以及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停车服务价格秩序。

    八、《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后,我市城区医院能否继续执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车辆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我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城区医院推广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6]134号)文件停止执行,即市城区各医院不再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公立医院的停车收费统一按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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