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指出:实施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闽价商〔2015〕36号)文件在转发国家三部委联合通知中也要求“各地要切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以及合理盈利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国家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我市目前征收的污水处理收费仅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仍不足以支付正常服务费用。
三、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情况
自2017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起按照国家和省最低调整标准要求,城区(不含马尾区)居民生活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由现行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1.50元/吨调为1.80元/吨、其他行业用水由现行1.10元/吨调为1.40元/吨。
四、为什么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时同步调整自来水价格
我市城区上一轮自来水价格调整是2010年9月,至今已整6年。经过上一轮的自来水价格结构性调整,我市城区供水实现了抄表服务到终端用户的目标,广大居民用户告别了长期实行的“总表收费、按户分摊”供水模式,从水价改革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与此同时供水企业的服务成本也逐年增加,连续几年处于亏本运营状态,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对城市供水安全带来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省、市政府专门制定发布了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80号)规定,要“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住建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为什么自来水水价应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9月6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1日也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80号)。省、市政府《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从总体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十一工作任务和七项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从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落实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简化供水工程审批程序,统筹协调市政道路与管网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和落实责任和督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作为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从价格机制上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现状
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实行终端水价制度,现行终端水价是2010年9月开始实施的,至今已6年,具体标准为:民用水1.7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3元/吨,其他行业用水1.90元/吨,平均水价为1.778元/吨。这一轮水价改革,基本实现了供水企业服务延伸到终端用户的问题,从水价改革前只抄总表改为现在抄表到户,抄表到户率为98%。期间市自来水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户表和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提高终端服务能力,承担了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和二次转供水设施(楼高九层以上住宅二次转供水设施除外)的运行维护责任以及水损耗等,大大减轻了居民用水负担。截至2015年底投资累计达12.02亿元(其中:企业投资6.66亿元,财政投资2.82亿元,用户出资0.95亿元,阶梯水价专项资金投入1.59亿元),使企业经营成本逐年上升。根据我局价格成本监审分局对市自来水公司定价成本测算,2015年供水企业实际定价成本已达1.903元/吨,单位成本高出终端水价0.125元/吨,年亏损达3000多万元。
七、今后,供水企业提高水质完善服务有哪些投资计划
一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因此,预计未来5年,市自来水公司还将投入资金2.5亿元用于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二是根据“十三五”规划对水厂工艺技术改造(水厂淤泥处置)新增2.65亿元淤泥处置费用;三是二次供水环节,也将投入建设改造资金5.02亿元,包括10.2万户尚未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实行户表改造、小区地面管网泵房改造以及新增管理维护费用等。预计未来5年更新改造及维护费用累计将增加投资10.17亿元。期间,市财政也要投入相当多的资金用于市政干管建设。
八、制定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具体调价方案是怎样的
制定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要考虑诸多因素:一是所制定的方案要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体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二是要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三是要充分考虑用户的综合承受能力;四是要考虑与其他城市水价的对比等。综合上述诸多因素经价格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7年1 月1日抄见水量起对城区(不含马尾区)自来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即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分别提高0.7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提高2元/吨,即民用水价格由现行1.7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3元/吨调整为5元/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90元/吨调整为2.60元/吨,水价执行周期为7年。考虑用户承受能力,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采取一次调价(听证)分步实施方式调整到位,调价第1-3年上调0.40元/吨,第4年起再上调0.30元/吨。按此价格调整,第一阶段平均水价将由每吨1.778元调整为2.183元,平均调价幅度为22.78%;第二阶段平均水价将由每吨2.183元调整为2.482元,平均调价幅度为13.7%。
九、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与其他城市相比是高还是低
我们收集对比了全国31个省会城市和省内厦门、泉州两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目前我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在比对的33个城市中排名与乌鲁木齐、银川并列第26位,处于较低水平。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实行分阶段上调(前三年上调0.40元/吨、后四年上调0.30元/吨)后,在比对的33个城市中排名18位。
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的意见》,我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有哪些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4〕156号),“2016年底前,要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量按照第一级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第二级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用水部分。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我市城区自2004年5月起已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照国家发布的指导意见,有两项指标没到位,一是第二级水量用户覆盖率为 92.83%未达到95%;二是阶梯水价比例为1:1.5:2,未达到1:1.5:3的比例要求。结合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对阶梯水量、水价比例的规定予以完善,即第一阶梯水量保持不变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用户覆盖率83.46%),第二阶梯水量由现行19-25(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调整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用户覆盖率95.24%),第三阶梯由现行26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调整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对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所有终端用户实施阶梯价格制度,取消原未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居民用水实行的季节性加价政策。
同时,对多人口(五口人及以上)家庭适当增加阶梯水量减轻多人口家庭用水负担,即按每增加1人月用水量增加4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20吨的标准调整分档水量。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确定。
调整后的各阶梯水量,均高于国家指导意见对我省月人均水量的建议值(国家对我省所处的华东地区诸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第一级3.6吨/人·月,第二级为5.5吨/人·月)
十一、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会产生多大影响
此次水价(污水、自来水)调整涉及居民生活用水部分调价额为0.80元/吨,按照第一阶梯每户每月18吨基本用水量计算,家庭用水支出增加14.40元/月,单个家庭增加水费支出172.80元/年。按我市2015年城区户籍家庭平均人口数测算人均增加支出57.60元/年,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6%。但由于实行分步调价,前三年调价额为0.50元/吨,家庭用水支出增加9元/月,单个家庭增加水费支出108元/年。按我市2015年城区户籍家庭平均人口数测算人均增加支出36元/年,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后四年虽然累计调价额为0.80元/吨,但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提高对城镇居民生活影响将低于测算值。为避免因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生活造成影响,市政府将出台相关补贴政策与调价同步实施。
十二、为什么城区水价调整没有包括马尾区
马尾区虽是城区的一部分,但供排水管网都是独立运作的,分属不同企业独立经营。目前马尾区的自来水价格计价方式与福州主城区存在较大差异,还不具备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的意见》,我局委托马尾区价格部门单独组织召开马尾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2016年底将按国家要求完成价格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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