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背景
(一)为什么要理顺县属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014年12月28日零时起,我市县属公立医院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改革,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城市公立医院2015年6月30日24时起与省属公立医院同步实行医药价格改革。由于省市区属公立医院在同一行政区域,为了与省属医院相衔接,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与县属公立医院不完全相同,部分检查、检验、治疗、手术类项目价格高于省市属公立医院。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2年已实行零差率改革,除了增加一般诊疗费项目外,其余价格不变,即按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前价格的90%执行。县市公立医院实行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有升有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的价格也高于市县公立医院。因此,必须理顺县属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二)为什么要调整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为进一步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在“零差率”改革调价的基础上,省属公立医院从7月5日起调整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费、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核磁共振等检查项目计费方式。我市公立医院与省属医院在同一行政区域,为了与省属医院相衔接,市物价局会同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调整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自12月16日起执行。
二、 调整了哪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市县级公立医院
此次主要调整儿科收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类项目收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儿科加收政策。一是6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5元,副主任及以下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元。二是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2、调整护理费。一级护理从30元/日上调到45元/日,二级护理从20元/日上调到30元/日,三级护理从12元/日上调到15元/日,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
3、上调住院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各档次医院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元,即第一、二、三档次医院住院诊查费分别为25元/日、23元/日、18元/日。
4、有升有降地调整检验类项目价格。检验类项目以降价为主,降低主要依靠仪器或试剂的项目价格,同时,对于手工操作且价格偏低的检验类项目适当予以调高。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由9元/人次调至10元/人次(个人支付1.5元),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由5元/人次调至8元/人次(个人支付1元)。
2、调整住院诊查费和护理费:住院诊查费从1元/日调至5元/日;护理费不分级别,统一核定为12元/日。
3、调整普通病房床位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按县级公立医院零差率改革前的价格,即:A类单人间60元/床日,A类双人间40元/床日,A类3人间18元/床日,A类4人间15元/床日,B类单人间30元/床日,B类双人间21元/床日,B类3人间15元/床日,B类4人间以及4人以上间12元/床日;其余服务价格按城市公立医院本次调价前第三档次价格的85%核定。
4、保留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每人每针次3元(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除外)。
三、市县级公立医院调整儿科收费、护理费和住院诊查费出于什么考虑
市县级公立医院本次优先调整儿科收费、护理费和住院诊查费这三类项目价格,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优先理顺价格矛盾最为突出的项目。在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评估中,这三类项目是医院集中反映的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但价格矛盾尚未得到解决,仍需进一步理顺疏导。二是落实国家对儿科的价格扶持政策。为缓解我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六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明确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从价格政策上支持儿科发展;同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也规定,对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6岁以下儿童可按30%加收。三是兼顾项目比价平衡。适当调高护理费和住院诊查费,保持护理费与住院诊查费之间比价关系的平衡。
四、价格调整后对患者负担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后价格差异不大。市县级公立医院调增了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儿科项目收费,并对检验类项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以降为主)的调整,调整范围较小,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价格调整对门诊患者基本没有影响,对成人住院患者影响较小,但对于6岁及以下儿童,由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较低,6岁及以下儿童患者负担有一定的影响。为不过多增加这部分患者负担,对调价的儿科医疗服务项目,在医保按规定报销的基础上,由人社部门研究调整医保支付倾斜政策。
五、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调整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费用控制。按照《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83号)的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院的药占比、耗材占比、检查检验占比,控制次均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各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价格、卫计、医保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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