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在职责分工、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项目实施、建后管理、监督检查等建设各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二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由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并在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及时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鼓励推行“代建制”,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四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目前,省发改委正会同省水利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向上汇报、衔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确保2014年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人口260万人,两年内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人口354万人,争取提前完成“十二五” 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人口1255万人的规划目标。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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