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城管、发改、财政三部门联合发布的《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方案>的通知》(榕城管委规〔2026〕2号),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方案以非居民户上年度(前12个月)厨余垃圾产生量作为本年度厨余垃圾定额标准。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对于新设立单位服务期满一年(12个月)后,纳入厨余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管理)。当非居民户年度厨余垃圾产生量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按照96元/吨或8元/桶(120L)加收。前期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方案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有集体食堂的单位。
综上,对于非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有集体食堂的普通非居单位,暂不执行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不受该项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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