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时间: 2023-10-18 17:00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审改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下称《省清单2023版》)要求,我办结合福州市实际,牵头对《福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福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下称《市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规定,将“福州市设置河道雨水排放口许可”调整为“福州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雨水排放口许可”。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市体育局”,实施机关为“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主管单位为“市农业局”,实施机关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根据《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规定,新增“福州市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事项,主管单位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实施机关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县级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为《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三、删除事项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2.根据《省清单2023年版》和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中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除我市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四、整合事项

  1.根据《省清单2023年版》,原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分别作为主管单位分设的两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合并为一项。

  2.根据《省清单2023年版》,原市发改委作为主管单位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一项。

  另,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三定”规定调整情况,以及近年来省、市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予以调整。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要认真落实《福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抓紧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公布;市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级和本系统县级部门对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五级十五同”)许可事项认领和办事指南更新调整工作。

  附件:福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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