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 2023-03-30 10:20

  填报单位盖章: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含18个子项)

1.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与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第一款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

第五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14〕521号)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福建核准目录》执行。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15〕589号)

一、对《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福建核准目录》执行”。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第二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2.企业投资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在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

5.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外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6.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500千伏(不含)以下非跨设区市的电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省里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8.企业投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跨县区县级公路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内河外的涉航道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除集装箱专用码头、危险品码头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外的1万吨级(不含)以下泊位、内河300吨级(不含)以下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10000吨级(不含)以下通海航道项目及300吨级(不含)以下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除跨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的涉航道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5.企业投资除垃圾焚烧发电外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16.企业投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17.企业投资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核准

18.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跨设区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节能审查

1.节能审查(发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与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1.《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节能审查(变更)

3.节能审查(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十三条 第二款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1.《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委职责范围内和受上级委托的项目、资金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评估监管处

评估监管处、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农村经济处、工业发展处、交通与能源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对外经济处、社会发展处、创新与高技术产业发展处等相关处室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第六条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和检查工作。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政研〔2013〕2091号)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

1.《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1〕22号) 第十二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及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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