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设备配备办法》和《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本机关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类型配备相应比例的,以执法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为主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确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本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行政执法人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开展现场执法行动,音像记录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产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应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六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应立即向所属处室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 本机关内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可覆盖执法办案场所的音像监控系统,并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等音像设备日常保管和维护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负责,必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严禁个人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等音像设备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佩戴和操作。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音像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设备的采购、维修、更换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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