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5〕586号)、《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指本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救济渠道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和其他为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的组织作出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公示全文。
第五条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部门、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强制措施内容、救济渠道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属于《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主要公示载体为市行政执法平台和本机关门户网站,条件成熟时,综合运用微博、微信、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公开决定文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拟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按本机关公文办理规定,由承办处室、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履行审查、审核程序,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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