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规定,现就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延续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学校级别 |
计算单位 |
学校收费标准 |
省一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950 |
省二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900 |
省三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800 |
市属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
元/生.学期 |
720 |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综合高中班学生按照相应学籍,执行我市市属一般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及普通高中收费其他事项,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由各地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从其规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教育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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