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民航客货运吞吐量快速提升,实现福州机场排名进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拟印发《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福州市促进民航发展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书信、传真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发送邮件,邮箱:air83367063@163.com
2.寄发信函: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1132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与能源发展处,邮编350007。信函封面请注明“《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意见”或“《2024年福州市促进民航发展实施细则》意见”
3.传真:0591-83346094
附件:1.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2024年福州市促进民航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福州市“十四五”发展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打造海丝门户枢纽机场,推动福州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福州机场航网规划与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目标
2024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500万人次(含)以上,货邮吞吐量达到10万吨(含)以上;2025-2026年旅客吞吐量逐年递增11%(含)以上,货邮吞吐量逐年递增10%(含)以上;客货运吞吐量在全国机场中排名逐年进位。因突发原因或形势变化对航空运输产生重大影响的,另行研究调整年度目标任务。
二、资金使用
围绕服务福州临空经济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长的中心目标,每年度民航扶持资金按照年度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扶持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航线航班开发、过夜运力引进及客货运流量提升等政策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推进福州机场扩大航空运输规模,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通达性和客货吞吐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支持航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加大对贡献度高的经营主体补贴激励力度,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平竞争。航线航班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同航司申报同航季同一航线航班,原则上通过比价方式选择补贴较低航司。
(三)专款专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三、补贴标准
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构建需求的航线进行重点支持。原则上每条航线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扶持标准逐年递减。
(一)支持客运发展措施
1.对新开目标洲际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恢复及加密的洲际航线航班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2.对新开目标亚洲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2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两年;加密亚洲航线航班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3.对新开、加密目标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4.对新开、加密台湾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3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5.对客运航空公司新增驻场过夜飞机,按照不超过500万元/架的标准予以补贴。
6.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的旅客从福州机场进出港的,可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50元/人次、住宿补贴不超过100元/人次。
7.基地航空公司当年在福州机场的旅客吞吐量增长率达到全场平均增长率时,给予超出上年增量部分奖励50元/人次,单个航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支持货运发展措施
1.对新开及加密目标洲际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已开的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7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2.对新开及加密目标亚洲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2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3.对新开及加密目标国内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4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两年。
4.对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1000吨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同比上年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1元/公斤的标准予以补贴,存量按照不超过0.25元/公斤的标准予以补贴。
5.对新设立的航空物流中心,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贴,并给予货量0.1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运营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两年。
(三)民航服务配套
给予元翔福州空港公司对航空公司、货运企业航空性收费减免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按以下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补助:完成旅客吞吐量年度目标的予以700万元的资金补助;旅客吞吐量在全国机场中排名进位的予以500万元资金补助;完成货邮吞吐量年度目标的予以500万元资金补助;货邮吞吐量在全国机场中排名进位的予以300万元资金补助。
四、工作机制
1.建立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原则上每季度会商一次,重大事项及时报送会商。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航空城管委会、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航线及具体补贴标准,编制年度实施细则并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落实民航补贴政策及绩效考核,并协调解决民航发展有关问题。
2.市发改委负责民航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价工作,做好民航扶持资金项目的部门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民航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3.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发改委提报的民航扶持资金使用申请,及时核拨补贴资金;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绩效监督职责。
4.航空城管委会负责会同元翔福州空港公司开展招引民航发展相关企业洽谈合作事项;负责组织申请主体开展民航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及申报金额进行符合性、准确性、合规性审核。
5.元翔福州空港公司负责对编制年度实施细则的民航发展目标、发展措施、配套资金使用方向等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对接民航相关企业,接洽提升客货运吞吐量的相关业务;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民航扶持资金申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出具证明材料。
五、有关事项
1.申请主体指执行航线航班的境内航空公司或境外航空公司指定的境内代表处,以及民航客货运相关企业;目标航线指每年度经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确认的我市意向开通航线。
2.申请条件:要求航空公司补贴申报期间在榕执飞的所有航班平均执行率不低于福州机场全场平均航班执行率,经报备确认的让渡时刻资源予以扣除。洲际航线补贴申请不受本条款限制。
3.本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航空城管委会负责解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3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意见》(榕政规〔202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2024年福州市促进民航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福州民航事业发展,根据《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结合福州机场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航空运输发展专项扶持政策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市航空客、货运发展。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支持范围
第三条 2024年发展目标
福州机场旅客吞吐量目标为1500万人次(含)以上,货邮吞吐量为10万吨(含)以上。
第四条 支持客运发展
1.支持新增境内客运航班。
给予2024年1月1日之前新开的境内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2万元/班,补满两年为止。给予2024年1月1日起新开的境内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1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给予新开福州至重庆、昆明、西安、哈尔滨及航程超过2000公里的省会城市等定期航线航班补贴2万元/班,加密上述航线航班的补贴1.5万元/班。给予新开福州至广州、深圳等定期航线航班补贴不超过4.5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2.支持打造空中快线及“两国双园”精品航线。
分别给予新开福州直达北京、成都、上海定期航线航班补贴4万元/班、3.5万元/班、3万元/班,补贴期一年。单一航司单一航线运营年度加密航班数达到300班(含)以上,且原有航班执行率不低于85%的,分别给予加密直达北京、成都、上海航班3.5万元/班、3万元/班、2.5万元/班,补贴期一年;加密航班年度未达300班,或原有航班执行率未达85%的,则给予补贴1.5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给予新开或加密雅加达航线航班补贴8万元/班;给予现有执飞雅加达航线航班运营年度达到300班(含)的补贴5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符合上述要求的北京、成都、上海、雅加达航线,自2023年9月22日(含)起即可享受上述补贴。
3.支持两岸直航定期客运航线。
对新开或加密台湾地区定期航线航班,补贴3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4.支持国际定期客运航线。
对新开福州至亚洲各国首都、主要经济中心城市、重要友好城市、洲际旅客主要目的地城市及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按照“2024年目标客运航点表”予以补贴(本表每年动态更新),具体补贴标准依据“2024年国际客运航线评分表”评定。
2024年目标客运航点表
类别 |
航程 |
每班奖励 (不超过) |
2024年重要国际航线航点 |
亚洲航线 |
单航程<3500km |
8万元 |
东京、首尔、马尼拉、新加坡、吉隆坡、曼谷、金边、河内、仰光;冲绳、胡志明、大阪、名古屋 |
3500km≤单航程<5500km |
12万元 |
孟买、新德里、科伦坡 |
|
5500km≤单航程 |
20万元 |
迪拜、阿布扎比、多哈、利雅得 |
|
/ |
5万元 (固定额度) |
其他亚洲空白航点 |
|
洲际航线 |
/ |
80万元 |
纽约、多伦多、温哥华、伦敦、巴黎、布达佩斯、悉尼 |
50万元 (固定额度) |
其他洲际空白航点 |
新开亚洲航线航班补贴期两年,第二年按第一年标准的70%执行;加密亚洲航线补贴期一年,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
新开洲际航线航班补贴期三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90%、80%执行。恢复及加密的洲际航线航班补贴期三年,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单条洲际航线年度补贴不超过8000万元,洲际航线年度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
经市政府研究认定需重点培育的国际空白航点航班,可按照重要航点对应标准予以补贴。
在认定新开航班、新开空白航点航班的国际及地区航线时,应扣除疫情期间民航局执行“五个一”措施时段(2020年3月29日至2023年1月8日)。
5.已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用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9〕10号)认定为新开亚洲空白航点的航线,补贴期限未满一年,且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恢复正常运营的,按照5万元/班补贴至2024年12月31日。前述已认定为新开亚洲空白航点航线的原执行航司,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不恢复的,其他航司经批准承接该航线,并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营的,参照前述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期限执行。
6.申请新开、加密、恢复定期客运航线航班补贴的,须飞满一个航季,并开始执飞下个航季的航班计划,且运营航司该航季总航班数量同比增长。加密航班的,同航线原航班执行率不低于80%。享受补贴的航线执行率达90%(含)以上给予全额补贴,执行率80%(含)-90%按标准的70%补贴,执行率低于80%不予以补贴。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被迫取消的航班,相应班次予以扣除。
7.基地航空公司当年度在福州机场的旅客吞吐量增长率达到全场平均增长率时,给予超出上年增量部分奖励不超过50元/人次,单个航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8.给予客运航空公司新增驻场过夜飞机补贴,具体如下:
数量 |
补贴标准 |
|
200座以下机型 |
200座(含)以上机型 |
|
第1-5架 |
300万元/架 |
400万元/架 |
第6-10架 |
200万元/架 |
300万元/架 |
第10-20架 |
100万元/架 |
200万元/架 |
第20架以上 |
100万元/架 |
在福州入关的飞机增加补贴100万元/架。
申请补贴的过夜飞机须驻场满一年,并且在福州机场稳定运营不少于300天,平均日起降架次不少于2架次。
9.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的旅客从福州机场进出港的,可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50元/人次、住宿补贴不超过100元/人次。具体由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牵头组织实施,年度补贴总额按实结算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货运发展
1.给予新开或加密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班。补贴期两年。
2.给予亚洲及洲际全货机货运航线航班补贴,补贴方式按照“固定补贴+浮动补贴”予以申报,具体如下:
(1)固定补贴。固定补贴是指航空企业按照航程和货量情况可申请的补贴。
类型 |
航程 |
航程补贴(万元/班) |
货量补贴(元/公斤) |
2024年重要国际航线航点 (不仅限于以下航点) |
亚洲航班 |
单航程<3500 |
10 |
2 |
马尼拉、吉隆坡 |
3500km≤单航程 |
16 |
2 |
雅加达、东京、首尔 |
|
洲际航班 |
单航程<8000 |
30 |
4 |
悉尼 |
8000km≤单航程 |
40 |
4 |
洛杉矶、芝加哥、列日 |
(2)浮动补贴。浮动补贴是根据航空企业对福州机场货运枢纽贡献情况,按照“2024年国际货运航线评分表”评定补贴标准。
(3)补贴上限。亚洲航线航班补贴不超过25万元/班,洲际航线航班不超过100万元/班。
3.执行班数要求。
申报主体年度总航班数量须同比增长,享受补贴的航线航班须符合以下要求:
类型 |
执行率(班/年) |
按航程补贴标准 |
按货量补贴标准 |
境内及港澳台航班 |
班数≥150 |
100% |
- |
75≤班数<150 |
70% |
- |
|
班数<75 |
不予补贴 |
- |
|
亚洲航班 |
班数≥100 |
100% |
100% |
50≤班数<100 |
70% |
70% |
|
班数<50 |
不予补贴 |
不予补贴 |
|
洲际航班 |
班数≥50 |
100% |
100% |
25≤班数<50 |
70% |
70% |
|
班数<25 |
不予补贴 |
不予补贴 |
4.货运航线航班补贴年度总额控制。
2024年福州机场亚洲货运航线航班年度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洲际货运航线航班年度补贴原则上不超过7000万元,国内及港澳台货运航线航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5.支持货运企业增加货运吞吐量。
给予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客机腹舱货量补贴,对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1000吨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同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补贴1元/公斤,存量按照0.25元/公斤进行补贴。已有货代企业在本年度出现货量大幅下滑20%以上的,在未来三年内取消相应补贴资格。本项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6.对新设立的航空物流中心,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并给予货量0.1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货量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两年。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一)公开发布。由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航空城管委会、元翔福州空港公司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发布本细则。有意向的航空企业至少在开航前一个月向元翔福州空港公司提交航线开航方案并抄送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二)议定方式。由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结合本细则及年度目标需求,研究确定我市的目标航线及其具体补贴标准,经成员单位会商一致同意,会商结果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原则上每季度会商一次,重大事项随时报送会商。
(三)资金核拨。客运航班补贴、货运航班补贴、客源引流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其他补贴每年申请一次。航空城管委会在受理申请后,根据元翔福州空港公司提供的相关校核证明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发改委复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资金。
(四)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按照“总盘控制、标准优先、盘内调剂”的原则执行,超出总额时按照补贴占比进行分配。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班、恶意低价竞争。经查实相关企业通过造假、腾挪等形式骗取补贴则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补贴的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申请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主体应按照市级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航线网络、提升客货量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1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航空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1.相关说明与申报需知
2-2.2024年国际客运航线评分表
2-3.2024年国际货运航线评分表
附件2-1
相关说明与申报需知
(一)申请主体
执行航线航班的境内航空公司或境外航空公司指定的境内代表处,以及民航客货运相关企业。
(二)申请条件
要求航空公司补贴申报期间在榕执飞的所有航班平均执行率不低于福州机场全场平均航班执行率,经报备确认的让渡时刻资源予以扣除。洲际航线补贴申请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名词解释
新开航班是指该营运航司前四个航季未执飞过的定期航线航班;新开空白航点航班是指前四个航季无航空公司执飞的定期航线航班;加密航班是指该营运航司前两个航季的航班计划基础上增加的定期航线航班。执行率是指航空公司“实际执行的航班”与“计划执行航班”的比率。基地航司是指厦航、福航及成都航三家。新增驻场过夜飞机是指以运营航司2019年-2023年期间在福州机场的年均过夜飞机最高值为基数,增加的过夜飞机数量;定期航班是指按照规定的航线、机型、班期和时刻飞行的航线航班,且执行率不低于80%。航空物流中心是指在福州机场货运区设置衔接空侧操作区的专用货物处理中心,具备有集货、分拔、中转、安检、储存、信息服务等功能的货物处理区。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申请拨付奖励金额)、申请航班执行情况表、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民航主管部门对新开航线航班的批准文件等,申请人为共同运营、承包运营的,还需提供补贴权益唯一归属的协议或具有中国法律效力的声明书。
附件2-2
2024年国际客运航线评分表
航线概况 |
||||
对航司、航线、机型、班期、时刻等情况进行简介。 |
||||
补贴评分规则 |
得分 (不超单项权重) |
|||
序号 |
权重评分因素 |
权重评分细则 |
权重占比 |
|
1 |
航段飞行距离 |
洲际: ▲12000KM≤单航程:权重0.3 ▲10000KM≤单航程<12000KM:权重0.2 ▲单航程<10000KM:权重0.1 亚洲: ▲权重0.3 |
0.3 |
|
2 |
飞机可提供座位数 |
洲际: ▲300座(含)以上机型:权重0.2 ▲200座(含)以上机型:权重0.1 亚洲: ▲200座(含)以上机型:权重0.2 ▲150座(含)以上机型:权重0.1 |
0.2 |
|
3 |
海丝门户枢纽建设参与度 |
▲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权重0.15 ▲与福州机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权重0.1 ▲航企在福州投放过夜飞机:权重0.1 ▲航企在福州设有办事机构(营业部、代表处等以上机构):权重0.05 |
0.15 |
|
4 |
航线网络通达性 |
▲通航各国首都、主要经济中心城市:权重0.15 ▲通航省市结对友好城市:权重0.1 备注:通航点须在2024年目标航点列表中。 |
0.15 |
|
5 |
公平、有序竞争 |
▲通航点唯一航空承运人或开通空白航点:权重0.1 ▲通航点第二家航空承运人:权重0.05 ▲航班时刻符合需求机场需求时段:权重0.05 |
0.1 |
|
6 |
航司信誉情况 |
▲企业履约情况评价合格(由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评价):权重0.05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权重0.05 |
0.1 |
|
累计权重系数 |
1 |
|||
加分项 |
战略发展匹配度 |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或特殊意义或是政策性需求航线航班(经市政府或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确认):加权0.15 ▲对打造海丝门户枢纽机场有重大贡献的航线航班(由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确认):加权0.1 ▲符合福州机场航空网络规划,有利于加速打造十四五期间国际航空网络(由民航发展联合会商机制评价):加权0.05 |
0.15 |
附件2-3
2024年国际货运航线评分表
补贴评分规则 |
航程权重 |
货量权重 |
||||
序号 |
权重评分因素 |
权重评分细则 |
标准 |
实际 |
标准 |
实际 |
1 |
航网通达性 |
新增空白航点(福州机场前四季度未执行航班的航点)或目的地国家首都 |
上浮10% |
- |
||
2 |
战略发展需求 |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或特殊意义或是政策性需求航线航班(经市政府或联合会商制度确认);对打造海丝门户枢纽机场有重大贡献的航线航班(联合会商制度确认);符合枢纽机场航空网络规划,有利于加速打造十四五期间国际航空网络。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给予航程补贴上浮10%。 |
上浮10% |
- |
||
3 |
已开或加密航班降权 |
对已开或加密航线按给予航程补贴下浮10%-30% |
(1)已开航班:第二年下浮10%,第三年下浮20%,三年以上下浮30%; (2)加密航班:下浮30% |
- |
||
4 |
丰富口岸功能 |
进境货物中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等冷链货品 |
- |
15% |
||
5 |
丰富口岸业态 |
在福州机场跨境电商中心监管中心清关申报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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