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相关停车经营单位: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498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现将利用公共空间(含国有闲置土地)设置成临时停车场进行规范经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上述类别停车场收费按《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文件中政府指导价的区域划分和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5日起执行。相关停车场应按照价格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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