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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供电公司: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物价局应在每季度末20日前向我局报送减免“三余”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福州市物价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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