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17-02-10 10:20

    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局草拟了《福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邮件、书信等形式,对办法、方案、具体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22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发送电子邮件,邮箱:fgwfjc@sina.com

2.寄发信函,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 东部办公区1号楼826  福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邮编:350007。(请在信封正面注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改意见”。传真请发至:0591-87628312。)

    3.通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的互动平台\民意征集栏目反馈。

内容包括修改建议和修改说明以及建议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建议人姓名、联系电话和邮箱等联系方式。

 

附件1:《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附件4:《福州市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划分图》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2月8

 

 

 

 

 

 

 

 

 

 

附件1

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福州市范围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城区和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价格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福州五城区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县(市)辖区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福州五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下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为主营业务,非建筑配建的停车场所;

     3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4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二)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三)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四)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管理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原则。 按照 “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福州五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区域划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

采取计时收费的,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采取人工计时或计次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无记录凭证不能准确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外,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十一条  所有停车场对下列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等车辆。

(二)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将实际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县(市)辖区内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合法票据。不提供票据的,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3.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4.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二、政府定价的方式

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实行单独定价。除单独定价之外,其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政府定价的原则

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 “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

四、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六一路以西,华林路以南,北大路、湖滨路、白马路以东,江滨大道、台江步行街以北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之外,连江路、北环东路以西,北环中路、北环西路以南,西环北路、杨桥路、江滨西大道、三县洲大桥以东,上三路、三高路以北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五、停车收费标准

(一)分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

1、分区域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路段或区域等级

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

24小时最高收费

一类区域

7:00-22:00

4/30分钟

65

二类区域

7:00-22:00

3/30分钟

45

三类区域

7:00-22:00

2/30分钟

30

:22:00-次日7:00道路停车实行免费。

 

(二)分区域的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区域

标准

24小时最高收费

 

 

计时收费

一类区域

1小时内5

超过1小时后,白天:2/半小时,夜间1/半小时

50

二类区域

2小时内5

超过2小时后,白天:2/小时,  夜间1/小时

30

三类区域

3小时内5

超过3小时后,白天:1/小时,  夜间1/小时

20

计次收费

6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车辆停放在一个计费单位时间内每辆次5

说明:115分钟内停车免费;

2、白天与夜间时段划分:白天(730-1930),夜间(1930-次日730);

3、一类区域1小时后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二类区域2小时后,三类区域3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4、在一个计费时间单位内,遇到停车时间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间段的,白天进场的车辆按白天的标准计费,夜间进场的车辆按夜间的标准计费;

5、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6、二、三类区域内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期间(含调休日)可上浮,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类区域标准。

 

()单独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小车)

15分钟内

免费

1小时内

5

 

1-4小时

高峰期(900-2100

2/30分钟

非高峰期(2100-次日900

1/30分钟

超过4小时后

3/30分钟

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2、火车南站停车楼及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小车)

备注

15分钟内

免费

 

1小时内

5

 

超过1小时后

1/30分钟

 

24小时最高收费

35

 

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汽车北、南站外来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000(含)-700

5/

 

700(含)-1900

5/

 

1900(含)-2400

5/

 

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六、车辆类型划分和计费

车辆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即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闽价服[2016]233)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建局:

  为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山区沿海城市,区别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规定的程序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停车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下列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考虑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3.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4.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三)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2.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3.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4.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三、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三)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还应同时标明停车服务收费文件依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标价牌,可以采取不同颜色的底板和文字加以区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停车设施经营者要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自主定价的,要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价格水平,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强化停车收费监督检查。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服务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做好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衔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务必结合实际,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制定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前已出台管理办法的设区市,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尚未出台管理办法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此项工作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有条件的县(市)要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未单独制定管理办法的县(市),可参照执行设区市的管理办法,但要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定价范围和定价形式,设区市物价局要指导所辖县(市)做好相关工作。此项工作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各级价格、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落实措施,高度重视,通力合作,主动作为,切实做好停车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20日起实施,《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适用<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3〕49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12日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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