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实行错峰停车收费的通知
时间: 2016-11-22 15:52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实行错峰停车收费,具体为:

1、车辆停放15分钟内实行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收费。

2、小汽车:车辆停放第1小时内(含1小时),每车收费5元;超过1小时后至第4小时,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停车高峰期(9:00-21:00)按每30分钟2元收费,非高峰期(2100-次日900)按每30分钟1元收费;停车时间超过4小时后的,按每30分钟3元收费。24小时以后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在一个计费时间单位内,遇到停车时间跨高峰期和非高峰期两个时间段的,高峰时段进场的车辆按高峰期的标准计费,非高峰时段进场的车辆按非高峰期的标准计费。

3、对于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停放可按占用两个小车位计费。

4、对于使用专用候客车位的出租车辆不收费。

    你司应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停车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以便社会各方监督。

    上述标准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61121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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