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城区医院推广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16-09-09 11:13

    为探索解决我市部分医院就医者停车困难的问题,结合我市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城区内符合条件的医院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现将具体作法、范围、条件和相关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做法:

    1、对于就医者停车收费仍按我局榕价服[2007]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于非就医者停车收费,由院方以有利于缓解就医者停车困难为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范围:本市城区内愿意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的医院。

    三、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的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医院车位紧张,就医者车辆停放困难。

    2、医院内设点,为开车的就医者提供有效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车辆的相关证明凭证。

    3、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医院的收费处公开告示,本院停车场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明确告知相关证明凭证的领取点。

    4、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

    5、已向市物价局备案。   

    四、备案内容:愿意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的医院向市物价局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包含地址、车位数量、停车场经营模式(如承包经营)和日常停车供求等内容的医院停车场基本情况;承诺愿意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按本通知第一条做法的内容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2、具备实行区分就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条件的相关材料。

    3、具体操作方法。

    4、明码标价的样式(含收费标准)。

    5、院方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五、要求:

    1、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才可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不得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做法,车辆停放收费应按我局榕价服[2007]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的医院,院方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督促具体负责人员或经营者按价格部门的规定,做好日常的价格公示以及相关证明凭证的领取告示,并按标明的标准收费。

  3、各区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实行区分就医者与非就医者不同的停车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联系人:林武,联系电话:87628303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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