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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99号)
福州市物价局
2015年9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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