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咨询机构:
为提高我市工程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的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榕政综[2007]354号)和《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榕政综[2015]23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福州市工程咨询机构备案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报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且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行政审批项目工程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机构,须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备案。
二、备案申报材料
工程咨询机构填报和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材料、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并按顺序胶印成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在申报备案时应提交查验。具体申报备案材料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备案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程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间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递交纸质材料至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并发送电子版材料至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的电子邮箱。
(二)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咨询机构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布:对于本年度已通过审查备案的工程咨询机构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http://fgw.fuzhou.gov.cn)上进行公布。
四、有关事项
(一)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工程咨询机构,方可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并在“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进行登记,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推荐若干工程咨询机构进驻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实体大厅。
(二)申报时间:请各申报单位自2015年8月25日起将申报备案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市发展改革委常年受理工程咨询机构备案申报工作。
(三)申报方式与联系方式:
1、直接送达或邮寄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栋 1208室,福州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邮编:350007。
2、电子邮箱:fz83352800@163.com。
3、联系人、联系电话:李东华,0591-83367196,传真:0591-83366725。
(四)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机构进行业务考核及综合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并制定工程咨询业务标准化办事指南,对有关服务名称、依据、流程、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予以统一规范。
(五)已备案的事项若发生变更,工程咨询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将已备案工程咨询机构的变更事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附件:福州市工程咨询机构备案申报材料填报须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福州市工程咨询机构备案申报材料填报须知
参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计政研[1997]506号)、《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发改投资〔2010〕26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工程咨询机构填报和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材料、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
一、基本情况材料
1.备案申报材料封面(详见附表1);
2.承诺书(详见附表2);
3.基本情况(详见附表3);
4.单位简介(详见附表4);
5.持有证书情况(详见附表5);
6.近三年经营状况(详见附表6);
7.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详见附表7);
8.单位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详见附表8);
9.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详见附表9);
10.法定代表人简介(详见附表10)
11.技术负责人简介(详见附表11)
12.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简介(详见附表12)
13.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详见附表13);
14.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详见附表14);
1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详见附表15);
16.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详见附表16);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详见附表17)。
二、单位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3.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复印件:(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2)招标代理证书;(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4.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复印件;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单位《章程》;
7.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社保证明应于本通知发布后开具,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
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总数不少于5项。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委托函、业绩合同、工程咨询成果文本,以及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委托单位出具的业绩完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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