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本委职责范围内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节能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6.《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7.《政 府 投 资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本委职责范围内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节能审查项目执行情况 |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处、评估监管处 |
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节能审查项目 |
比例抽查,随机抽取 |
不低于检查对象(项目)的3% |
1-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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