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府办[2016]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277号)精神,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本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委“双随机”抽查由评估监审处牵头,承担本委行政权力清单监督检查事项的业务处室(委属单位)为“双随机”抽查实施处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双随机”工作负总责,各实施处室(单位)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台帐,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与评估监审处联络沟通。每年3月上旬前提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名录库,报评估监审处,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更新。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在本委门户网站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即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监管对象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条件成熟时,实现“双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各实施处室(单位)每年3月上旬前,要制定各自的“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并报评估监审处。评估监审处根据各处室(单位)“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本委“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各实施处室(单位)将“双随机”抽查纳入各自年度工作安排中。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各实施处室(单位)可适时制定各自的“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评估监审处备案。
第八条 实施处室(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检查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会同评估监审处启动“双随机”抽查。
第九条 根据实施方案,由评估监审处牵头组织,通过摇号、机选或抽签等方式,从相应的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采取“递补抽取”方式予以及时调整。抽取过程由办公室以及实施处室(单位)派员参加,委纪检派员全程监督。抽取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结束后,实施处室(单位)要及时形成抽查报告,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报评估监审处备案。评估监审处汇总随机抽查结果,按规定程序通过本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协调组织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实施处室(单位)要按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抽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抽查结果,提升执法效能。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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