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 2017-11-10 16:53

单位名称: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本委职责范围内和受上级委托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第六条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和检查工作。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政研〔2013〕2091号)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

    5.《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1〕22号) 第十二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及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本委职责范围内和受上级委托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区域处、生态处、农业发展处、工业产业处、交通和能源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和对外经济处、社会发展处、科技成果推进处

根据年度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数量确定,2017年度列入审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检查对象共76个

5%

1-2次/年

 

2

配合省重点办对市管省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和考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查、考核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

    三、落实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核评价。省重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级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考核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督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加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4号)                                                        

二、主要职责(九)……配合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开展工作。                             

对考核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督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加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评

项目服务处

2017年度市管省重点项目192个

5%

1-2次/年

 

3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1.《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和各类社会组织及新闻单位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或舆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是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

2.是否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

4.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和牟取暴利等行为

5.是否存在价格串通行为

6.是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1.政府定价商品价格执行单位37家

2.政府定价服务价格执行单位143家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5%

1-2次/年

 

4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1.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对收费单位年度报告的抽查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调控处(收费处)

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共143家

5%

1-2次/年

 

备注: 1.“抽查主体”填写承担抽查工作的部门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2.“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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