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市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节能报告的函》(榕公函〔2023〕8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编码:2020-350104-92-01-045472)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年消耗电力1921.20万千瓦时、天然气14.42万m3、水22.01 万吨、柴油122.47吨(不计入综合能耗),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592.84吨标准煤(当量值)、5852.74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请仓山区发改局及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原榕发改审批〔2018〕221号予以作废。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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