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
时间: 2021-04-20 17:12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卫健委《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2号)精神,为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促进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必选项(共14项)

  (一)土地政策。

  1.加大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形成一批“净地”,2020年全市谋划总量不低于1000亩的养老用地,之后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推出一幅养老用地,既要引进大型高端养老项目,也要发展普惠性、经济型养老项目,优先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对于养老用地,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合理确定地价。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养老用地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灵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经营性住宅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探索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方式出让。

  4.支持存量改造。鼓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医院、学校、培训设施、疗养设施等存量房屋举办养老机构,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应,选用的养老建筑设施应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标准。空置房产按相关规定临时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后,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5.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增设一个经营场所时,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6.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7.养老机构申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三)财税补贴政策。

  8.提高福州市辖六城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标准,养老用房属于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于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六城区每床7000元,其他县(市)每床6000元补助,资金分五年拨付。

  9.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养老机构(除公建公营外)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每年每床2800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每年每床1400元。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10.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1.水电、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2.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所设立医疗机构(内设)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

  13.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14.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指导纳入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养老企业建立CPI等因素动态调整的价格机制。

  二、自选项(共21项)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4.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三)财税补贴政策。

  5.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服务运营补贴。

  6.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7.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8.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9.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10.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11.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2.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申请人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查或评估,养老建筑设施满足消防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主动开展消防审验服务指导,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13.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六)人才支持政策。

  14.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在我市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该专业学生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15.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16.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

  (七)其他支持政策。

  17.实施等级评定奖补政策。对获评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床位运营补贴基础上,分别按每床每年100元和200元的标准增加补贴。

  18.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9.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20.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21.支持市属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布局,将养老服务视同企业主业,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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