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发改规〔2024〕1号
时间: 2024-01-29 17:14

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打通投资良性循环通道,促进全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福州市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

  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和《福建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促进我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快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储备,挖掘存量资源

  (一)建立全周期管理库。对照试点行业范围,紧扣“十四五”规划和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主线,加快谋划储备一批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利长远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建立我市基础设施REITs后备库,同时,按照项目成熟度和开展阶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推荐纳入国家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对于运营时间、项目收益、权属关系等暂不满足国家试点库要求的项目,纳入我市后备项目库孵化培育,推动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与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科技局、工信局、大数据委、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文物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大试点项目培育。围绕国家相关文件明确的试点项目领域,着力推动我市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消费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同时,各县(市)区(含高新区,下同)、各相关单位要以同类集合互补、提升项目运营效益为目标,加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符合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条件的资产,整体打包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要统筹本地相关行业范围内的新项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促进市场主体间的交流,探索单个基础设施REITs项目资产由多个原始权益人共同持有的制度安排,按照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加快培育、整合新项目,形成权属清晰、收益稳定的可上市优质资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大数据委、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国资委等)

  (三)鼓励申报试点项目。支持在我市注册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对于市县两级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融资结构、形成新增投资的,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予以鼓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等)

  (四)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持续深化政策解读,宣传推广成功案例,帮助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和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企业、机构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积极作用,及时掌握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申报管理要求,提升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意愿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等)

  二、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

  (五)落实税收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对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对运营期分红所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项目,给予其原始权益人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募集资金继续投入在榕项目,按募投资金投资于本地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相关县(市)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局、市发改委等)

  (七)促进投资良性循环。鼓励将基础设施REITs项目回收资金投入到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争取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保障推进。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在榕的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争取安排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各类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为导向开展融资方案、产权结构等前期安排,强化盘活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等)

  (八)拓展投资推介渠道。加大基础设施REITs产品推介力度,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我市基础设施REITs产品。鼓励民营企业、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支持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我市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鼓励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代理销售我市基础设施REITs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等)

  (九)优化项目服务保障。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申报的全过程指导,对已入库但前期工作进度缓慢的项目,要限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具体环节办理。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税务、资源规划、国资等相关部门在税收、用地、不动产登记、项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等事项上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试点项目申报的要求出具有关材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生态环境局、建设局、金融局、国资委、税务局等)

  (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金融局、国资委、税务局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对接、积极争取和落实上级关于支持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政策举措,重点协调推进基础设施资产原始权益确认、转让、重组以及土地确权、税务咨询、合规性审查等事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统筹推进我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金融局、国资委、税务局等)

  三、促进机构发展,吸引各方参与

  (十一)推动基金管理人建设。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或参股等方式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并开展相关业务。大力吸引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入驻,按照《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对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等)

  (十二)发展壮大中介机构。鼓励我市相关中介机构积极发展和参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充分发挥省会优势,吸引在基础设施REITs领域有成熟经验的法律、证券、会计、税务咨询、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落地我市。鼓励原始权益人主动加强与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对接,靠前开展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等工作。对服务注册地在我市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在榕注册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予以中介费用50%的奖励,每家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发改委等)

  (十三)推进运营机构发展。鼓励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领先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行管理,对新注册在我市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基础设施REITs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由注册所在县(市)区给予管理资产规模的0.5%、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在榕国企、央企、具备条件的民企与国际、国内基础设施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加强合作,加快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运营管理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局等)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配套政策,市级将视基础设施REITs项目地方贡献情况,对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我省、市其他同类性质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到期后,按照后续衔接政策执行。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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