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7日
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福州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快速增长,推动福州民航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强省会战略,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货运发展措施
(一)支持设立航空物流枢纽中心
对在福州航空城新设立的航空物流枢纽中心,航空货运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且配备检验、检疫必要功能,给予一次性建安投资的1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中心投入运营后,给予运营补贴0.1元/公斤,补贴期三年。
(二)鼓励设立货运航空公司
在福州注册成立的货运航空公司,获得民航局经营许可时,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万元。
(三)支持新增货运航线航班
1.给予新开或加密境内及港澳台地区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二年补贴,不超过4万元/班。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给予首开福州直达国际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三年补贴。第一自然年内,亚洲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1万元/飞行小时执行,洲际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执行。第二、第三自然年分别按第一自然年标准的90%、80%执行。
要求国际货运航班飞满一年,且洲际货运航班全年平均不少于2班/周,亚洲货运航班全年平均不少于3班/周,达不到班次要求的按标准70%执行。洲际航线航班机型业载为80吨(含)以上、50吨(含)至80吨、30吨(含)至50吨、30吨以下的,分别按上述航班补贴标准的100%、70%、50%、30%执行。第二家及以上运营航司开通已有航线的,以该航线首家航司执行相应自然年度标准作为第一自然年标准补贴。2021年底前开通的航线均以2021年为第一自然年。亚洲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洲际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亿元。
(四)支持航空相关企业发展
1.贯彻落实《福州都市圈发展规划》,推动航空货运企业与福州都市圈企业的合作,福州都市圈企业从福州进出口的货品或跨境电商货品从福州报关,由航空货运企业提供承运服务的,以开票货品重量为依据,对航空货运企业予以奖励,通往洲际的奖励4元/公斤,通往亚洲的奖励2元/公斤。该项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
2.给予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客机腹舱货量补贴,对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1000吨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给予补贴0.5元/公斤。单个运营主体同比上一年增量3000吨以内部分增加补贴0.1元/公斤。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客运发展措施
(一)支持新增和加密客运航线航班
1.给予新开福州直达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昆明、西安、哈尔滨等重要定期航线航班补贴2万元/班,加密上述航线航班补贴1.5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2.给予新开境内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2万元/班,补贴期二年。
3.给予新开台湾地区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3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4.给予新开亚洲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二年补贴。第一年,往返飞行时间不超过18小时的补贴5万元/班,超过18小时的补贴15万元/班;第二年补贴按第一年标准的70%执行。
5.给予新开福州直达洲际空白航点的客运定期航线航班三年补贴。第一年,往返飞行时间在20小时(含)以内部分,给予补贴2.3万元/飞行小时,超过20小时部分给予补贴1.8万元/飞行小时。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90%、80%执行。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按定期航班同期标准的70%执行。单条洲际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客运基地航空公司发展
1.在福州新注册成立且稳定运营满一年的客运航空分(子)公司,投放过夜飞机不少于3架,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补贴。
2.基地航空公司当年境内航班(不含港澳台地区)旅客增长率达到全场平均增长率时,给予超出上年增量部分奖励50元/人次,单个航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具有福州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航司,在年吞吐量超过150万人次(含)或收入超过10亿元时,可享受我市现有综合型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三)支持航空公司投放运力
给予客运航空公司新增驻场过夜飞机补贴,累计10架以内的,200座以下机型补贴200万元/架,200座(含)以上机型补贴300万元/架。其中累计5架以内的增加补贴100万元/架。在福州入关的飞机增加补贴100万元/架。
申请补贴的过夜飞机须驻场满一年,并且在福州机场稳定运营不少于300天/年,平均每天起降不少于2架次。
(四)支持引流航空客源
支持提升福州都市圈航空枢纽集散能力,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到福州机场乘机的旅客,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50元/人次、早班机住宿补贴不超过100元/人次。具体由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牵头组织实施,年度补贴总额按实结算不超过2000万元。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优化通关环境。推动“通程航班”“144小时过境免签”“航油保税”“7×24小时通关”“空港综合保税”等政策落地,增强口岸中转服务能力,提升通关时效。
(二)推动空域精细化改革。优化空域结构及福州机场跑道飞行程序,提升空域通行容量,加快进离场分离,保障福州机场双跑道运行顺畅。
(三)建立民航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挂靠市发改委开展工作,联席会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民航补贴政策及绩效考核,统筹协调航司运力投放,并协调解决民航发展相关问题。
四、其他事项
1.本措施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20〕124号)同时废止。
2.以上补贴标准仅限于本措施有效期内。货运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3.本措施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按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总盘控制,各项补贴金额可在资金总盘内调剂使用。
附件:相关说明与申报需知
附件
相关说明与申报需知
一、申请主体
执行航线航班的境内航空公司或境外航空公司指定的境内代表处,以及民航客货运相关企业。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须于航线开通前一个月向市发改委和福州空港公司报备,并提交承诺函。
2.申请新开、加密定期客运航线航班补贴的,须飞满一个航季并且已开始执行下一个航季航班计划,要求航空公司该航季航班数量同比增长,执行率达90%以上(含)给予全额补贴,执行率达80%(含)—90%按标准的70%补贴。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被迫取消的航班,相应班次予以扣除。
3.飞行时间以民航局批复时间为准,按往返时间计算,同一航线同一机型,取最短飞行时间,航路上技术经停时间要扣除。拐道更换机组经停(没有上下货物)的按同机型福州至目的地直达飞行时间计算。飞机返程没有回到福州或更换机组经停地的按单程计算飞行时间。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航局批准的“五个一”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班及吞吐量不享受补贴。
5.新开航班是指营运航司前四个航季未执飞过的航线航班;新开空白航点航班是指前四个航季无航空公司执飞的航线航班;加密航班是指在航空公司前两个航季内民航局红头文件正班计划基础上增加的航班。
三、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主体基本情况、申请补贴金额、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及财政拨款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请主体为共同运营、承包运营的,还需提供补贴权益唯一归属的协议或具有中国法律效力的声明书。
四、申请与核拨
1.客运航班补贴、客源引流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旅客增量补贴每年申请一次。
2.货运航班补贴及货量补贴按半年审核金额的50%预拨,一年期满结算拨付。枢纽中心集货补贴和客机腹舱货量补贴,按年度拨付。
3.市发改委在受理申请后,根据元翔福州空港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再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资金。
五、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财政资金,否则除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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