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福州市民用航空发展,助力“海丝门户”枢纽机场建设,实现“十三五”民用航空发展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对《福州市民航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榕发改民航[2016]21号)等民航补助政策进行修订,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支持民航客运发展
(一)旅客增量补贴
1、在福州机场年旅客运输量达100万人次且年增长率达10%的航空公司,给予阶梯式旅客增量补贴,即:15%以下增量部分补贴40元/人次,15%(含)-25%增量部分补贴90元/人次,25%(含)以上增量部分补贴120元/人次。
2、在福州机场年旅客运输量未达100万人次的航空公司,给予旅客增量补贴30元/人次。
3、支持做大国际旅客中转,给予中转洲际、亚洲航班年旅客增量分别补贴300元/人次、100元/人次。国际中转年旅客增量超过1万人次时,中转洲际、亚洲航班旅客增量补贴分别提高为500元/人次、200元/人次。洲际、亚洲空白航点的航线航班开通第一年不享受中转增量补贴。
国际中转增量补贴与上述旅客增量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航线航班增量补贴
1、对福州机场年旅客运输量未达100万人次的航空公司,给予新开国内空白航点的航线补贴1万元/班,航程800公里以上的增加补贴1万元/班。非繁忙时刻航线(指0时-7时),额外补贴1万元/班。
2、给予新开或加密福州直达北京、广州、成都航线航班补贴3万元/班。
3、给予新开直飞台湾地区空白航点的航线补贴3万元/班;新开国内城市经停福州至台湾地区空白航点的航线补贴4万元/班。
4、给予新开直飞亚洲空白航点的航线补贴5万元/班;新开国内城市经停福州飞往亚洲空白航点的航线补贴6万元/班。
5、给予新开洲际空白航点的航线补贴不低于20万元/班,航程1万公里以上的补贴不低于30万元/班,具体视航线航班开辟意义及航程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6、支持开通国际空白航点包机航班,对开通之日起三个月内包机航班达12班次及以上的,给予东亚、南亚、东南亚包机航线补贴3万元/班;中东、非洲包机航线补贴4万元/班;欧洲、美洲、大洋洲包机航线补贴20万元/班。
除旅客运输量未达百万的航空公司新开国内空白航点的航线可叠加享受旅客增量补贴外,其余航线航班补贴与旅客增量补贴不重复享受。除洲际航线外,其余航线补贴期均为1年。
(三)运力增量补贴
1、支持飞机在福州机场过夜,给予新增过夜飞机的航空公司补贴,即:150座(含)-200座机型补贴300万元/架;200座(含)以上机型补贴400万元/架。给予福州入关的飞机额外补贴100万元/架。补贴过夜飞机须驻场运营一年以上且每日起降航班不少于4架次。
2、给予首次进入福州机场运营的航空公司奖励100万元,奖励金分2年各发放50万元。
3、给予在福州设立基地的航空公司补助1000万元,补助款从基地航空公司缴纳税款地方留成中分5年予以返还。
二、支持民航货运发展
(一)给予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班补贴3万元/班。补贴期两年,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按标准的70%补贴,已享受过补贴的航线不再重复补贴。
(二)给予亚洲货运航班补贴6万元/班。补贴期两年,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按标准的70%补贴。
(三)给予洲际货运航班补贴不低于10万元/班,航程1万公里以上的补贴不低于20万元/班,具体视航线航班开辟意义、商载重量及航程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支持通关便利化
加快推动福州机场口岸开展24小时通关、144小时过境免签、“通程航班”等通关便利服务,对海关、边检等福州机场口岸联检部门因开展服务需增加的人员、办公、设备购置等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出台并组织实施。
四、资金申请拨付和监督
(一)申请主体
1、执行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
2、能实现航线航班稳定运营的包机人。包机人需是内资企业。包机人申请补贴时需出具包机协议及承运人放弃相关权益的声明函。
(二)申请条件
1、申请旅客增量补贴的航空公司须以2016年以来其年度旅客运输量最大值作为基数计算当年增量,并扣除已享受补贴的航线所带来的旅客量和国际中转增量,扣除旅客数依次按15%以内增量部分、15%-25%增量部分及25%以上增量部分的顺序扣除。
2、申请客运航线航班(包机航线航班除外)补贴的,须飞满一个航季,每周执飞不低于2班,航班执行率不低于80%,且已开始执行下一个航季航班计划。同时,该航空公司航季总航班量须同比增长。申请货运航班补贴的,按实际执行班数给予补贴。
3、新开空白航点的航线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福州机场公司汇总并向市发改委书面报备后,方可申请相关补贴。新开航线是指营运航司三年内未执飞该航线。新开空白航点的航线是指航点两年以上无航空公司执飞,且营运航司在三年内未执飞该航线。
(三)申报程序
1、申请。航线航班补贴每航季申请一次(当年4、11月份),旅客增量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当年1月份)。申请人提报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运营情况及申请补贴金额等。
2、审核和核拨。市发改委在受理申请后,将根据福州机场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再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资金。
(四)监督和评估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福州机场公司提供的证明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2、市发改委、财政局对享受补贴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补贴效果进行评估。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本意见施行后,《福州市民航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榕发改民航[2016]21号)、《福州市民航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榕发改民航[2017]20号)同时废止。
3、本意见与《关于支持总部型航空公司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办[2017]144号)中有关“支持运力增加”条款存在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贴。
4、本意见和我市与厦航签订的《“十三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存在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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