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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闽价服〔2016〕171号)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的规定,现将《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共计5项,内容涵盖我市市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前置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1。
二、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我局将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www.fuzhou.gov.cn/)、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w.fuzhou.gov.cn/)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更新,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县(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实行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的目录清单,并适时更新。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五、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3号)的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政务公开范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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