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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的规定,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级和设区市两级分别编制目录清单,省级定价管理的直接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6项,详见附件1。各设区市要抓紧梳理本辖区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在门户网站上更新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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