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福州市政府印发修改后的《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修改后的三条措施如下:
一、支持园区平台建设
1、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最高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2、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的分支机构,同时满足园区内研发、仪器等设备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专职科研人员25人(含)以上(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平台建设面积2500平方米(含)以上等条件,按园区内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
3、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
4、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在园区建设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用以加快数据资源的流通,推动全国、全省包括健康医疗、国土资源、交通信息、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数据汇聚,对每个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5、对在园区建设且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优质企业落地
1、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行业龙头及上市(含新三板)大数据相关企业(含子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首年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后续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按照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补助,3年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2、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合计最高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3、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合计最高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三、支持创新应用市场
1、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相关企业,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2、给予园区大数据相关企业数据资源和超算资源租用费用50%的补助,根据入驻主体实际到位资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单项资源租用费用最高补助100万元/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单项资源租用费用最高补助50万元/年。
3、对大数据相关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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