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2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实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址为http://fgw.fuzhou.gov.cn/)。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委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各相关处室)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发改委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业务工作;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fuzhou.gov.cn/)上公布的由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编制的《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三)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有关渠道在档案馆等场所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等场所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公开办)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66690、83336332
传真号码:0591-83346094
电子邮箱:njbfgw @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93号1座12层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7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公交线路可乘坐103、163路至东部办公区站。地铁路线可乘坐地铁4号线至花海公园站。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表格
1、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fgw.f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下载电子表格。《申请表》复制有效。
2、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涉及项目审批的应明确项目的具体名称;若有可能,请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人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网址为http://fgw.fuzhou.gov.cn/)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属个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可延长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
2、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登记。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对《申请表》进行审核:
(1)所申请信息不属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所申请信息属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
(3)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对所需信息描述不详尽不明确而造成本机关无法办理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给予更改或补充,并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
(4)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提供完备的申请即时进行登记、编号,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多人合并申请的,只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多人提出同一申请且需要分别答复的,申请人应分别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
(1)属本机关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属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本机关掌握且经审核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属本机关掌握且经审核只能部分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本机关掌握但经审核不能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5、因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明确、不完整而需要补正的,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