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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全额直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制定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129)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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